《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 3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10日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十五条,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江苏出台《条例》,随后历经三次修正,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本次《条例》全面修订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江苏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方面,《条例》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记者注意到,《条例》围绕“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为重点,从规划、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收运体系建设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切实提升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目前,江苏正处于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仍然面临严峻形势。比如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省外转入固体废物倾倒案件仍不断发生。因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着眼解决现实亟须、法律规定空白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对接收方:增加规定接收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省内接收方,应当查验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核实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对其他第三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依法取得手续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不得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并明确相应责任。对贮存、利用、处置方:完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补充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并明确未如实记录的法律责任;提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针对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问题,《条例》衔接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进一步充实细化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运输、处理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规定。包括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鼓励回收再生资源;完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分类收运处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相应管理责任;加强对厨余垃圾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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